申请外国专利有两种途径:
第一种是通过巴黎公约途径直接申请国外专利。
中国是巴黎公约组织成员国,对于中国申请人,在中国申请专利后,可以利用巴黎公约规定的可享受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的“优先权原则”。
第二种是通过PCT途径申请国外专利。
中国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加入专利合作条约(PCT),利用此途径,可以实现“一国申请,多国有效”。
此途径分为国际阶段与国家阶段。
按照PCT规定的方式提出的申请称为国际申请。
一般说来,国际申请是一个PCT缔约国的居民或者国民为得到几个缔约国的保护而提出的专利申请。
我国已经加入专利合作条约(PCT),我国申请人自1994年1月1日起可以利用PCT途径申请外国专利。
目前PCT成员国已达到114个。
其中包括美国、日本、加拿大、俄罗斯和全体欧洲专利公约缔约国等工业化国家,也包括韩国、巴西等发展中国家,几乎覆盖了世界上所有实行专利制度的重要国家。
当申请人希望以一项发明创造得到多个国家(一般在5个国家以上)保护时,利用PCT途径是适宜的。
因为通过PCT途径仅需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一份国际申请,而免除了分别向每一个国家提出国家申请的麻烦。
PCT各成员国对国家申请给予除发明专利外的其他保护形式的,同样也给予国际申请这些其它形式的保护,例如某些国家实用新型、澳大利亚的小专利、美国的继续或部分继续申请等。
因此,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可以根据需要对不同指定国选择不同形式的保护。
中国申请人从PCT程序中可以获得哪些好处:
1.简化提出申请的手续。
申请人可使用自己熟悉的语言(中文或英文)撰写申请文件,并直接递交到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2.推迟决策时间,准确投入资金。
在国际阶段,申请人会收到一份国际检索报告和一份专利性初步报告。
根据这些报告,申请人可初步判断自己的发明是否具专利性,然后根据需要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办理进入多个国家的手续,即提交国际申请的译文和缴纳相应的费用;
3.完善申请文件。
申请人可根据国际检索报告和专利性初步报告,修改申请文件;
4.减轻成员国国家局的负担。
国际专利申请过程:
1.提出中国专利申请
一般情况下,中国个人或单位作出发明创造后可以先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国家申请。
然后,在12个月优先权期限内提出国际申请,并要求本国优先权。
这样,申请人就有12个月的时间考虑是否有必要向外国申请专利,通过什么方式提出申请,以及为提出申请进行必要的准备。
根据有关规定,中国个人或单位作出发明创造之后也可以直接提出国际申请,但是,必须在该申请中指定外国的同时也指定中国。
2.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申请人提出国际申请必须委托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
该专利代理机构将帮助申请人填写各种表格、修改申请文件,并由该机构向中国专利局递交申请文件、缴纳费用和办理各种手续。
3.国际申请的审批程序
国际申请的审批程序包括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两个阶段。
1)国际阶段
国际阶段是国际申请审批程序的第一阶段。
它包括国际申请的受理、形式审查、国际检索和国际公布等必经程序以及可选择的国际初步审查程序。
中国个人或单位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的国际申请,国际阶段中除国际公布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统一进行外,其它程序都在中国专利局里进行。
国际检索是指中国专利局按条约的规定对国际申请主题进行检索,找出与其相关的文献并指明其相关程度。
通常中国专利局在自国际申请日起4个月内作出国际检索报告。
国际初步审查是指中国专利局根据申请人请求对国际申请进行审查,并对请求保护的发明看来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提出初步的、无约束力的意见。
通常中国专利局在收到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之日起9个月内作出国际初步审查报告。
2)国家阶段
国家阶段是国际申请审批程序的第二阶段。
国家阶段在申请人希望获得专利权的国家的专利局(称作指定局或选定局)里进行。
它包括办理进入国家阶段的手续和在各指定局或选定局里进行的审批程序。
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主要手续是按各国规定递交国际申请文件的译本和缴纳规定的国家费用。
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之后,由各国专利局按其专利法规规定对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授予专利权。
我国加入PCT之后,中国个人和单位仍然可以按照巴黎公约原则向外国提出国家申请。
特别是在申请人仅需向一个国家或者少数几个国家申请专利时,利用巴黎公约途径是适宜的。
巴黎公约的重要原则之一是“优先权原则”,该原则是指申请人在该公约任一成员国就一项发明创造第一次提出请后,在一个特定期限内(即优先权期限:
外观设计为6个月,发明或实用新型为12个月),同一申请人也可就其同样的明创造在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在后申请),这些在后申请被认为是与第一次申请同一天提出的。优先权原则的确立为申请人带来极大的方便。
申请人在某一成员国提出申请后,可有6个月或12个月的时间就是否申请外国专利作出决定。
一旦申请人决定申请外国专利,即可在上述期限内提出申请并要求优先权。
根据中国专利法第20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外国专利的,首先应当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然后方能申请外国专利。
申请人在优先权期限内申请外国专利可享有原中国专利申请的优先权。
若原中国专利申请已超过优先权期限但尚未公开,则在公开之前也可申请外国专利,但不再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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