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商标申请人,统指非中国国籍,且具备商标申请资格的个人或法人。

对于外国申请人的定义,我国采用了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总体来说,是指非中国国籍的申请人。

具体分为三种类型:

1、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当地的法人、或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2、不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

3、在中国境内有经常居所或有营业场所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

对于第3种情况,在国内申请商标,等同于国内商标申请人,不需要委托代理机构;而另外两种情况,则需要委托代理机构来完成申请。

法条依据:

《商标法》第十七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对等原则基本含义:在处理国际间的政治、经济关系时,你用什么方式对待我,我也将以同样的方式对待你。将对等原则适用于涉外商标注册,就是要求双方按照同等方式来办理对方国家的公民或企业的商标注册申请。

例如,如果外国商标申请人所属国对于我国商标到该国的注册申请要求提交本国注册证明、互惠协议证明的,则该国商标申请人也必须向我国商标主管机关提交上述证明;外国商标申请人所属国要求我方对商标申请书件进行认证、公证的,我国也按对等原则办理,反之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