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公证,是指具有涉外公证业务权的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当事人出生的法律事实给予证明的活动。

出生公证主要用于当事人办理移民、出国求学、谋职、继承财产、办理入籍手续等,是出国人员必备的公证书。

一、在国外如何办理出生公正?

出生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其在中国领域内出生的事实予以证明的活动。

若当事人在其它国家或地区出生,且其在域外出生的事实在回国定居时已记入户籍档案的,公证处亦可依据户籍档案记载为其出具公证书。

出生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或事实发生地有涉外管辖权的公证处管辖。

办理出生公证,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及其复印件; 户口簿及其复印件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当事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所在单位的人事、组织、劳资等部门;人才交流中心;住所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其出生事实的信函。

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证明信函可由其父母的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或本人住所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公安派出所出具。

由于美国、法国、哥伦比亚、奥地利和泰国等国家均要求在出生公证书上加贴照片,因此,凡办理在上述两国使用的出生公证书,当事人均应提交与办证件数相应的近期二寸半身免冠照片若干; 当事人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需委托他人代理的,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二、办理出生公证注意事项有什么

办理出生公证注意事项有:

(一)公证书中的当事人姓名要真实,有特殊要求的,必须认真审查核实后再予证明。

当事人的姓名一律采用简化字。

在外文译文中,要使用汉语拼音。

为便于当事人使用公证书,对有曾用名的,经有效证明,应在公证书上同时证明。

(二)公证书中当事人的出生日期,是公证证明的核心内容之一,务必准确、真实,并有确凿的证据。

出生日期以身份证为准,没有身份证以户籍证明或出生证明为准,无上述证明,参照其他证明(如档案、护照等),一律采用公历。

(三)公证书中当事人的出生地点应明确、具体,地名应写全称。

出生地址应写到市、县,根据使用地(国家)要求,也可写到乡、村或城镇街道。

(四)出生证明当事人父母要写明生父母的姓名,如父母死亡的,要加括号注明,如当事人已被他人收养,应注明养父母姓名,对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公证书,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不写生父姓名等等。

三、出国留学,没有出生证明怎么办理出生公证

没有出生证,可以提供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派出所或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出生证明,再办理出生公证。

《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的通知》: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由该机构负责签发;在途中急产分娩并经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处理的新生儿,由该机构负责签发

综上所述,出生公证往往用在当事人申请移民手续、办理出国留学时。

当事人应该到有涉外业务的公证处办理,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出生证明及单位出具的出生情况证明等资料。

当事人务必提供准确的资料,以确保公证书的内容真实有效。

如果发生公证书信息有误时,要尽快提出并要求更改或者重新公证。

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或者进一步的需求,可以咨询企服快车财税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