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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想在一个国家申请商标注册,必须在申请之前已经将其在该国进行了实际使用,否则,申请人无资格向该国递交注册申请。

但是,随着全球贸易的发展,世界贸易大循环的形成,越来越多的国家改变了最初僵硬的商标授权原则,使得这种原则变得柔和了。

对外国申请人而言,可以基于四种基础向我国提出注册申请:

1、以实际使用为申请基础,以实际使用为基础申请商标注册对于申请人是最为有利的。

有利之处在于:费用低、时间短、取得注册相对容易。

2、以打算使用为申请基础,采用这种基础提出申请的是申请人在提出申请的时候,还没有在申请的国家进行实际的商标使用,而是准备在一段时间后使用。

基于这种基础申请商标注册,相对而言,费用高一些,时间长一些,审查标准严一些,申请手续复杂一些。

3、对外国人而言,可以基于本国的注册。

基于本国注册提出的申请不需要提供使用证据,但是申请人必须提供本国商标主管当局出据的注册证明,而且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商品必须与本国的注册完全一样。

4、对外国人而言,可以基于本国的商标注册申请。

基于本国的申请提出的注册申请,申请人也要提供本国商标主管当局出据的申请证明。

不同的国家商标申请注册的原则也不尽相同,商标的注册申请原则一般分为注册在先原则和使用在先原则。

一些以大多数欧洲国家和中国为代表的“注册在先”原则。

注册在先,在程序上是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的日期为准,经登记编号,按照申请在先,编号在先的原则优先获准注册。

这种做法,实际上也是一种通过注册获得商标专用权的原则,谁先注册专用权就归谁。

“注册在先”的原则有许多优越性,它的主要特点是,获得注册的商标专用权具有稳定性,注册后的商标今后就不会再产生商标专用权的纠纷。

另一些国家是采用“使用在先”的原则。

“使用在先”的含义是指二个或二个以上用于同一品种的相同或近似商标之间的产品生产或销售日期的先后,其生产和销售日期在先的,称为“使用在先”。

采用“使用在先”的做法实际上是通过使用,获得商标专用权,先使用者可优先获得专用权。

“使用在先”原则的采用者以英美等国家为代表。

其特征是,商标的专用权只决定于商标的使用,注册只不过是增强其效力而已。

“使用在先”的原则保护了首先使用者的权益,但也有明显的不足之处,这就是获得注册的商标没有稳定性。

任何使用在先的商标,尽管后来已停止使用,但仍可对使用在后,但已获得注册而且业务范围广泛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提出异议,从而干扰了市场的正常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