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分回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上应该如何处理?

企业从境外分支机构分得的税后利润计入投资收益。

税法上,先将税后利润还原为应税收入,按照中国企业所得税政策计算应缴所得税,如果计算结果高于在国外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则需要补缴。

但还需要查找国家是否和分支机构所在国家签订过税收饶让协议,如果签订过的,也不需要补缴。

申报表第9行“投资收益”:填报纳税人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

相关内容解释

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应纳税所得额的正确计算,同成本、费用核算关系密切,直接影响到国家财政收入和企业的税收负担。

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与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计算的会计所得额(会计利润)往往不一致。

当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有关税收法规不一致时,应当依照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计算缴纳所得税 。

我们中国的企业去外国成立分公司、在中国这边需要纳税吗?

答: 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分公司和子公司的不同的之处:

1.承担民事责任方面不同

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子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诉讼请求权,其法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子公司是有独立诉讼请求权,可以独立承担责任

2.经营范围不同

分公司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子公司无此限制。

3.建立流程不同

设立子公司与设立一般公司要求大致相同,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的主管机关申请登记。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但是撤销分公司的由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4.年检不同

设立分公司的公司在年检时应当提供分公司营业执照的复印件,设立子公司的公司则不需要。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正面回答

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政策:

1、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3、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4、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分析

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

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

三、分支机构怎样申报企业所得税?

1、公司性质上是否独立,可查看营业执照,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执照上的大标题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非独立核算的大标题是营业执照;

2、税务是否独立,一般情况下纳税人不能明确分辨税务是否独立,只有税务片管员在税务系统上才能查看是否属税务独立,且无论税务是否独立核算,个人所得税、地税仍按正常企业独立申报,只有所得税税种才区分是否由总部统一核算分配。

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如何确认收入?

中华。

会计网校快乐蓝精灵回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第十一条规定:

“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计算生产、经营所得的纳税年度与我国规定的纳税年度不一致的,与我国纳税年度当年度相对应的境外纳税年度,应为在我国有关纳税年度中任何一日结束的境外纳税年度。

企业取得上款以外的境外所得实际缴纳或间接负担的境外所得税,应在该项境外所得实现日所在的我国对应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计算抵免。”

外国公司在国内成立分支机构的涉税事项!

1、名称。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

2、住所。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我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须选择适当的营业场所。

3、章程。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

4、资金。

外国公司应向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资金需要规定最低限额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5、代表人或代理人。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

设立条件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3、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表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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